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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保函金额应从合同约定的质量担保责任和质保金安排中确定。合同直接写明额度的,先核对固定金额;约定按比例计算的,应同时确认计算基数。工程、设备供货和其他采购合同的约定可能不同,不应仅因都叫质量保函就使用同一个比例。
建设工程场景的3%以什么为基数
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七条针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:预留金额合计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;合同约定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时,保函金额也受同一上限约束。基数是结算总额,不宜用预算价、开票金额或尚未调整的合同价直接替代;3%也不是出函费率。设备供货等非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仅因出现“质保金”一词就套用该办法。
例如,适用该办法的工程结算总额为1000万元,按3%计算的上限是30万元;合同依法约定更低额度的,应按约定核对。若结算未确定,应先取得项目方对计取依据和后续调整办法的书面确认,不自行虚填最终结算额。
验收范围与计算基数一起核对
项目整体验收、部分验收或分批交付时,本次担保对应的合同范围可能不同。准备合同和验收报告或验收单据,核对质保金条款、结算或付款安排、受益人要求及保函格式。计算基数究竟对应合同约定金额还是其他明确口径,要从项目文件中确认,不能自行用开票金额替代。
替代和置换要分别说明现状
尚未缴纳质保金而拟用保函替代,与已扣留质保金后申请置换,是不同办理情形。后者应先确认甲方是否接受、需提供多少额度及退还手续。已扣金额、拟退还金额与保函责任额度应逐项核对,不能因提交保函就认定全部质保金会立即释放。
不要把金额与费用混为一谈
质量担保额度不是保函办理费。办理费用还会结合期限、责任格式和实际机构方案确定;期限较长或格式需要单独审核时,更应先把条件确认完整。合同发生变更、部分质保义务届满时,是否减少担保金额,应依最终文本和相关方确认办理,不能自行涂改保函。
金沐可根据合同、验收资料和甲方格式协助梳理本次需求,将计算口径不清的事项反馈确认,再匹配实际机构方案。出函前复核金额大小写、币种、期限及担保范围,交付后通过机构官方渠道核验。
保函金额、比例和期限以项目文件、合同约定、受益人要求、最终格式及实际机构审核结果为准。
参考依据
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(建质〔2017〕138号)
发布机构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
第二、五至七条说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、银行保函替代、不得重复预留及结算总额3%上限;第十、十一条说明申请与核实返还程序。
https://www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caizhengxinwen/201707/t20170706_2639414.htm